芯能科技: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看点

2023-03-15 21:22:49 证券之星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资料图】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前提下,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股东创造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充分

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

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

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

分配利润的 3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在实际分红中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

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遇到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

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可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

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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